近日,针对中央“3·15”晚会曝光的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按照青海省政府和国家药监局总体部署,在全省部署开展为期6个月的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据悉,今年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去年开展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对全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和零售药店,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和曝光一批执业药师“挂证”和零售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形成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和强大震慑,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在2019年4月30日之前,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药品经营企业和零售药店,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真开展自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整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所有注册执业药师一并开展自查,凡有“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4月30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从5月1日起,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将对药品经营企业和零售药店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凡发现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企业,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一律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通报和建议医保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对“挂证”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公开曝光和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在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凡发现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列为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与此同时,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建立完善长效机制,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推动实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支持零售药店连锁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发展;对新开办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和零售药店严格审批把关,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不予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大力宣传新修订出台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严格落实执业药师报考政策,加强继续教育并建立诚信记录,切实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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