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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建信用档案
2011-04-22 09:03:41 来源:南方日报

     (驻京记者/杨春)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昨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

《通知》要求,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通知》指出,要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加强使用监管。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卫生部要从严审核、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2011年年底前要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

 

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方面《通知》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此外,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

 

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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