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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失信“黑名单” 要确保社会共知
2017-08-07 09:16:08 来源:北京晨报
“黑名单”不能满足于“我知”。食药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失信行为的类别,将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失信主体和失信事由,通过公共显示屏、宣传册、公众号,或者在失信主体门口挂红牌等方式向社会进行推送,确保“黑名单”我知你知,社会共知。
未经允许跑去生产经营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8月1日起,福建根据出台的《福建省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有以上相关情况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药品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使用、检验检测等机构,将被列入“黑名单”,其间将受到多项监管和惩戒。
食药失信“黑名单制”对于精准打击食药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也就仅限于依法依规处罚,或对锁入“黑名单”的主体一年内抽检覆盖率达100%。特别是,建立食药失信“黑名单制”的地方,都无一不是将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公布于食药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曝光”,而实际上,广大消费者很少光顾这些网站,根本不知道哪些生产经营主体上了“黑名单”。
“黑名单制”不仅仅是政府主管部门处罚食药失信行为的依据,更重要的是要让广大消费者知悉。政府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最后应该落实到市场行为上,通过对消费行为的引导,来实现对失信行为的惩罚。用“黑名单制”引导消费者的消费取向,使消费者对违法、失信行为产生抵制和排斥,才应该是建立“黑名单制”的一个根本目的。
“黑名单制”的另外一个目的是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就要求政府部门更要将“黑名单”零距离递送到消费者手里。哪家企业生产“三无食品”,哪家药店经营不合格药品,只有让消费者了如指掌,才能促使明白消费、理性消费。
“黑名单”不能满足于“我知”。食药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失信行为的类别,将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失信主体和失信事由,通过公共显示屏、宣传册、公众号,或者在失信主体门口挂红牌等方式向社会进行推送,确保“黑名单”我知你知,社会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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