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合伙开了一家网店,专门向他人销售从美国进口的母婴用品,其中包括未经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儿童止咳糖浆和儿童感冒流感滴剂等药品。昨日记者获悉,丰台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两男子构成销售假药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未对两人批准逮捕。
网店销售美国止咳糖浆
齐某与张某均是北京人,两人同在一家影视学校学习时成为朋友。
在一次聚会聊天中,张某提出想开一家网店赚外快,齐某听后很感兴趣,表示自己也想参与。后两人各出资一半,于2012年3月将网店开张,并约定利润五五分成。
一开始,两人只销售母婴用品、婴儿洗浴用品以及婴儿食品等,这些物品均是张某从美国的购物网站上购进的。二人的生意越做越好,顾客也很多。大多数顾客之所以到齐某与张某的网店购物,主要是因为他们承诺网店内的货物是从美国直接进口且保证低价。
随着网店生意红火,两人开始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有一次,齐某的孩子感冒咳嗽,用了弟弟从美国寄来的儿童止咳糖浆后,效果很好。于是,从2012年6月开始,两人开始在网店销售从美国购进的儿童止咳糖浆以及儿童感冒流感滴剂。
不逮捕但仍将被起诉
因未取得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擅自进口国外的药品在国内销售,齐某和张某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去年10月28日,齐某和张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抓获。
丰台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两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未对两人批准逮捕。
“逮捕是强制措施,没有对这两名嫌疑人批准逮捕是因为无逮捕的必要。”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但这并不代表这个案子已经结束,不逮捕只是不再对两人进行羁押,公安机关还是要正常的侦查,移送审查起诉,然后检察机关再向法院公诉。
■ 释法
售假药入罪门槛降低
办案检察官表示,对于销售者而言,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的经营者,需要注意的是,在销售药品时需要具备相应的经营药品的资质,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货与发货,凡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都按“假药”论处。
检察官称,《刑法》修改前,对销售假药罪的认定,要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这一要件被删除,降低了入罪门槛。
目前只要生产和销售假药,不论是否达到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均构成犯罪。(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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