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公平竞争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5月13日,盐城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在全市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使用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和落实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盐公管发〔2020〕3号),明确全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工程招标投标,以及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使用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原则上使用在资格审查或评标环节。信用记录主要指相关部门发布且明确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的信用评价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以及“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盐城”网站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和有权部门认定公布并要求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失信惩戒对象、黑名单和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当事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招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在资格审查或投标或中标环节予以限制。信用报告是指投标人或供应商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出具的综合性信用评价报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要按规定抄送市信用办备案,并在“信用盐城”网上公示。未经备案公示的信用报告无效,相关单位应不予认可。信用报告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信用报告有效期内出现重大信用变化,需重新出具信用报告或出具信用跟踪报告。
信用承诺的对象是参与市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单位。信用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承诺本单位提交的相关信息均合法真实有效;不参与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违约毁约等行为,自觉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的良好秩序;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违法失信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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