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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个人隐瞒疫病史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2020-02-13 09:07:02 来源:中国信用
个人有隐瞒疫病史、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医学观察、居家观察等行为,除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2月9日,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施行。隐瞒病情、暴力伤医、哄抬物价……这些严重妨碍疫情防控的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坚持依法防控,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决定》明确,个人有隐瞒疫病史、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医学观察、居家观察等行为,除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决定》指出,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责任和义务,减少外出活动,自觉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自觉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出现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症状时,应当及时报告,做好防护,并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当前吉林省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决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调整相关规范性文件;可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场地、房屋、交通工具等相关设施、设备以及相关人员或者储备物资,实行临时征用或者调用。可以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违背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依法报请备案。

《决定》还指出,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和设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对本单位的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督促从外地返回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服务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按照要求进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按照属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决定》要求,依法加大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注重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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