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更应当承担起与其权力相应的社会责任,助力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
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公职人员诚信状态的监督,更加有效地促进公职人员带头遵纪守法、恪守社会公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联合印发《关于公职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建立法院、公职人员工作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机制,将失信公职人员名单信息向公职人员工作单位进行书面通报。单位收到通报后三日内,对公职人员基本信息进行补充完整,并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通报。
《规定》强调,法院对涉公职人员执行案件,要规范执行行为,加大执行力度,不得偏袒包庇,对说情打招呼的要全程留痕并按规定报告。单位要加强对失信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诚信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考察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职人员诚信状态的监督,对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笔者以为,这是促进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有效之举。所有的道德问题背后都能找到制度的原因。大量事实说明,社会成员不诚信,一方面是道德问题,另一方面则是制度问题。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制约,一些不诚信者得不到惩戒,其结果就是劣币驱逐良币。虽说诚信是做人的道德底线,但是只凭道德自律无法撑起社会诚信的大厦,只有道德提倡与制度约束形成合力,用制度为道德撑腰,让守信者受益,对失信者必惩,才能在整个社会形成必须诚实守信的机制,不断彰显道德的力量。
公职人员身份不能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护身符”,而应成为“紧箍咒”。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公职人员更应带头守法律、讲诚信。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更应当承担起与其权力相应的社会责任,助力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将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公职人员诚信考评范围,并与个人的评先评优、晋升晋级挂钩,逐步在公职人员中实行信用审核和信用报告制度,从行政上约束失信公职人员的提拔、评先评优等,此举有利于消除公职人员高人一等的优越感;有利于消除对公职人员失信违规手下留情的幻想,让公职人员真正从自我做起,强化公职人员自身诚信意识,发挥表率作用,为社会诚信体系添加正能量,进而推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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