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行为,推动形成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日前,云南省保山市出台《保山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对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优惠政策、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激励对象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备忘录》约定和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分别落实各项激励措施。
《办法》明确了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条件: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现新发职业病病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三级水平;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办法》对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程序、管理期限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激励机制按照“企业自报——县级初审——市级审核——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市级公示无异议——正式纳入”的程序进行,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管理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期限为3年。
为确保激励管理公平公正,《办法》还制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报送虚假信息等不当手段取得联合激励资格的,在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管理的同时,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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