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发布的《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在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方面,《办法》鼓励个人和组织在市场交易、企业治理等活动中查询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防范交易风险。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二级巡视员孙成文表示,依法依规归集、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建立统一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及其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是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工作。在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体制方面,《办法》厘清了管理体制是有效实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必要前提。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和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等工作,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官方网站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主体。
按照《办法》规定,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三类,各类信息的具体内容也有进一步明确。考虑到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工作范围广、难度大、任务重,《办法》专门规定了实施目录管理制度,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单位、信息事项、公开属性、有效期限等要素由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目录根据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此外,还规定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息,不得归集法律法规禁止归集的信息。
在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方面,《办法》规定公共信用信息通过社会公开、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并分别对以上三种披露方式的具体要求予以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在履行有关法定职责时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并依法将其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必要条件或者参考依据。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联合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记者注意到,《办法》当中还提到了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防范交易风险。
此外,为了防止公共信用信息的不正当使用而损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规定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行为规范,并列举了七项禁止性行为;规定信息主体享有异议的权利,并对异议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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