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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出租房不报备 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2017-06-07 09:23:00 来源:千华网
谎报、瞒报或者未按时报送,而且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记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记者从辽宁省鞍山市公安部门获悉,房屋合法使用人把房子出租的,必须在7天之内报告属地派出所备案;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为承租人提供房屋中介服务的,立即登记相关人员的实有人口基础信息,并在登记之日起7日内将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谎报、瞒报或者未按时报送,而且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记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为了推进鞍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近日,鞍山公安部门出台了新的管理办法。

★本市人户分离人口拟在寄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寄住登记。

★外来暂住人口拟在鞍山市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录入暂住人口系统。暂住人口系统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外来暂住人口持《居住证》,可享有以下基本服务和便利。

基本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基本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警方特别提示,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为承租人提供房屋中介服务,或者房屋合法使用人直接出租房屋的,应当立即登记相关人员的实有人口基础信息,并在登记之日起7日内将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上述单位和个人谎报、瞒报或者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每谎报、瞒报一人,由县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作为企业或者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及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寄住、暂住、出租房屋登记。公安派出所将及时提供登记受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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