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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社会组织弄虚作假将列入“黑名单”
2017-05-04 10:04:22 来源:华商晨报
列入失信“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再次被列入失信“异常名录”或者在期间整改不力的,民政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理直至撤销登记。

社会组织存在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黑名单”。近日辽宁省沈阳市民政局印发《沈阳市社会组织失信“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范社会组织。  

15种失当行为将列入失信“异常名录”  

《办法》规定,沈阳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失信“异常名录”的管理工作,建立全市性社会组织失信“异常名录”数据库,汇总沈阳市社会组织失信“异常名录”信息。区、县(市)民政局负责采集、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失信“异常名录”信息,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的失信“异常名录”信息报送沈阳市民政局。  

根据《办法》,主要有以下十五种失当行为: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印章的;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报告)或年检不合格的,以及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因违法、违规、侵权等受到行政处罚、民事制裁、刑事制裁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核准、备案、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社会组织财产的;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未按规定开展涉外活动或未报告重大活动,并产生严重后果的;一年以上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未果的;其他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失信情形。民政部门经核实确认,做出将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决定后,将向全社会公布。  

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社会组织负责人  

《办法》提出,社会组织被列入失信“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包括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力度;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从严审核行政审批项目,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参加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限制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限制参加社会组织评估和评比表彰活动;限制享受专项资金资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已经取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且未到期的社会组织,予以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对已经取得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的社会组织,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列入失信“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再次被列入失信“异常名录”或者在期间整改不力的,民政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理直至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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