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针对近日阿里公司封杀网卫公司一事,因指责对方是知识产权流氓,被媒体炒作得沸沸扬扬。一段时间以来,互联网电商平台成为网络打假的重要阵地,诸多知识产权公司将网络打假作为维权的主要场所,但是由于互联网平台的复杂性,商标注册制度和抢注,互联网的避风港机制不够完善,在权利人利益保护、国家的商标注册、网络平台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等多重因素的叠加下,造成了诸多矛盾。网络电商平台不堪其扰,断然作出此举,令公众愕然。
电商平台的注意义务
众所周知,现有的电商平台大多都有商家入驻,在线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根据商标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权利人在发现侵权情况发生时可以向电商平台发送通知,要求删除侵权信息。电商平台怠于履行义务,须对扩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电商平台核实后不构成侵权,可以不予删除。电商平台删除后发现不构成侵权,可以要求通知人承担损失。但是,电商平台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通常只会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删除被通知的链接。一些公司借权利人名义进行恶意竞争,恶意投诉。由于缺乏有效的反通知权利保护机制,给电商平台和入驻商家造成利益损失。阿里公司此举正是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宣告减少恶意投诉的情况,避免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一般人对于知识产权权利的误解
海淀法院曾经受理过一起两家公司同时得到欧洲某手表生产厂商的授权,在大陆销售手表,被告在出示其授权书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主动申请撤诉。这是一例因进口手表销售行为产生的侵权纠纷,实际上商标侵权复杂程度远不止于此,现有的商标注册、使用制度不够规范,造成了大量的商标被抢注,进而出现抢注人起诉在先使用人的情况。对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判断,要求由电商平台来承担相关的判断义务过于苛刻。以上仅仅局限于商标侵权纠纷的冰山一角,还存在商标与域名、商标与著作权等权利冲突的问题。
现有版权登记制度是自愿的,任何人都可以在提交作品的情况下提交登记证,由于版权登记证书系公文文书,其证明效力高于其他的私文书,在此情况下如果竞争对手恶意进行登记,用以打击其他竞争者,要求电商平台进行判断过于复杂。
商标和版权的权利获得制度存在漏洞,成为少数人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显然不恰当。
“封杀”行为是否恰当
“封杀”的本质是对于对方所有投诉全部屏蔽还是对恶意投诉进行屏蔽,目前尚不清晰,但是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电商平台也不能对权利人进行歧视,且合法的通知将产生法律效力,从证据的角度来看,道德证据不能作为合法的证据进行使用,即便对方是“流氓”,其合法权利亦应得到保护。采用一律“封杀”的行为,实际上是对权利人权利的漠视,可能会造成某类公司被列入黑名单后,其正常的权利救济渠道丧失。
如何在网络平台、消费者、权利人和商家之间搭建平衡机制
网络平台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打假、反作弊,其行为是基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做出的,恶意投诉的情况将会加大网络平台的损失,使得真正的合法利益失去了保护,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一是规范权利获得的渠道,无论商标、域名等权利的获得,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版权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对其登记应当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审查,而非任何人一经登记均可获得版权登记证书。从源头上杜绝恶意抢注等现象,规范和净化市场;二是进一步明晰通知删除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对有效通知及时履行删除义务,如果存在他人恶意投诉的行为,应通过立法、司法等手段予以救济,或者通过市场保证金的手段予以救济,此项工作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等机构完成;三是调动商家维权积极性,通过建立正品资料库等加快处理投诉,维护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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