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2月18日电 (记者 刘长忠)国家工商总局最新通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规定,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为配合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顺利施行,国家工商总局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并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与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施行。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18日在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有关问题进行解读时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消费维权工作的深化,特别是新《消法》的出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有关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主要表现在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方式由接收来信来函和接待来人来访为主,转变为12315专用电话受理为主;新《消法》对于行政部门处理投诉的时限规定和告知消费者义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处理消费者投诉的程序也需要相应调整,与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因此,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符合当前实际工作需要的投诉办法。
投诉办法明确,消费者通过网络与经营者进行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交易产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适用该办法。
据了解,1996年和1997年,国家工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订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自1999年至2012年,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托12315网络共受理消费者诉求5857万件,其中,投诉1085.8万件、举报222.2万件、咨询4549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39.8亿元人民币。
国家工商总局表示,将继续推进和深化消费维权工作,强化消费维权社会监督体系和行业自律体系建设,督促和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促进消费纠纷的源头解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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