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在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定位
信用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起着基础性、通用性和泛在性作用,是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用应用,各部门是交叉、联动的关系。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点是数据资源系统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分别以基础设施系统和应用支撑系统的建立完善为前提。信用在数据资源系统中承担公共信用库、信用产品库建设职责,在应用支撑系统和业务应用系统中则分别提供信用工具和信用服务。
利用信息化和大数据手段,信用建设打破了信息孤岛和部门藩篱,整合了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以及各社会单元之间的信息和资源,提高了政府办事效率。信用体系的持续完善,有助于更好解决老百姓“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新支柱、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的新抓手。
信用监管机制基本构建
信用监管机制主要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借助该公共数据管理平台,专业化处理基础库、主题库和部门数据仓中的信用数据。
调用“应用支撑系统”中的身份认证、用户授权、地理信息服务、区块链等工具,重点建设覆盖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政府机构五类主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覆盖全国、省、市、县四级的公共信用信息库,开发信用发布、信用查询、信用异议、信用修复等信用工具,研发信用档案、信用评价、红黑名单、信用指数、信用预警、信用关系、行业信用评价、专项信用产品、专项信用数据等信用产品。
建成以信用产品应用为基础,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为主要特征的信用监管通用应用,为审批服务、执法监管、基层治理、应急管理、预警监测、投诉举报等其他通用应用提供支撑,为政府部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提供支撑。
从实施步骤上考虑:
一是以数据共享为重点构建体系化、标准化的公共信用信息库,构建以公共信用评价、红黑名单、信用档案、信用关系、信用指数等系列信用产品。
二是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信用平台,开发信用发布、信用查询、信用修复等工具,为业务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三是以精准业务协同为重点,推进信用在行政管理中的应用,在行政管理各个环节对不同的信用主体采取限制或激励措施,构建全覆盖、无死角的社会信用体系,为信用惠民提供坚实的信用保障。
数据共享机制构建
信用数据共享重点是形成闭环,通过建立长效机制,促进信用数据的动态更新和使用。信用数据闭环构建细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依托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市场监管、环保、税务等部门归集的原始数据,经过信用数据标准化处理,区分为主体基础信息、环保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欠缴税信息、未履行生效裁判记录信息等。
一方面形成公共信用库、信用工具等数据工具,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发布、查询、异议、修复等提供素材;
另一方面,形成信用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的指标构成内容,并以此为依据开发出信用档案、红黑名单、信用指数、信用预警、信用关系、行业信用评价、专项信用产品、专项信用数据等信用产品。
第二阶段,把加工、处理的数据工具以及信用档案、信用评价、红黑名单、信用指数、信用预警等信用产品,回传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市场监管、民政、环保、税务等信用数据来源单位,并在行政业务中进行参考、运用,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以上两阶段共同构成信用数据共享闭环,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动态更新和运用创造了可能。
业务协同机制构建
基于数据共享,打造信用产品;运用信用产品,探索业务协同,构成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们的基本逻辑和工作重点。
信用业务协同的核心就是信用联合奖惩。各部门产生的失信信息、守信信息,信用平台提供的信用档案、信用评价等信用产品,通过信用监管应用,一方面,交换到各协同应用部门,各应用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另一方面,应用部门实施协同措施的结果,记录在信用监管应用之中,同步反馈到各数据来源部门,最终形成信用联合奖惩的业务协同闭环。
“信易+政务”应用就是业务协同应用和监管流程再造的一个典型案例。环保、税务、法院等部门在行政事务中产生的环保行政处罚信息、欠缴税信息、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未履行生效判决信息等,形成数据项,根据国家联合奖惩备忘录等规定,每一数据项对应相关的协同措施,如从严审核依法限制、绿色通道积极支持、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对应具体的项目审批、政府采购、生产许可证发放等监管事项,最后根据监管事项将责任明确为具体的部门。
部门的信用监管产生的数据经过标准化处理之后在各部门之间进行共享,为下一步的业务协同提供参考。以一条严重失信信息的数据流为例,依据数源(发起)单位信用代码、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代码和协同(应用)单位信用代码,信用数据在共享、应用过程中可以有效识别。
首先,数源单位输出数据到信用监管单位,信用监管单位自动识别协同单位,针对定向的协同单位分发定向的严重失信信息。
其次,严重失信信息数据串中,携带针对目标协同单位所涉及的定向联动事项名称(编码)和措施清单(编码)、数据进行握手代码,同时,协同单位通过改造自身业务系统或建立耦合系统或建立桥接,确保数据输入;
再次,目标协同单位收到“三定向“信息后,实施联动措施确保留痕或日志数据输出到信用监管单位,转到数源单位。
此外,数源单位收到日志数据后,还可对目标协同单位实施联合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该评价数据串也输入目标协同单位,目标协同单位也可进行评价或申诉。为确保数据定位追踪,信用数据流转应实时与信用监管部门进行通讯握手并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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