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官不理旧账,是官场上时有发生的现象。所谓新官不理旧账,多是指新任官员不再认可、执行、兑现前任官员代表政府所做之承诺。例如,某市政府招商引资,与外商签订了建设污水处理项目合同。合同预定的核心条款是外商投资的“固定回报率”,以及污水处理量的计算方法、外汇结算的标准等等。随着市政府换届,新领导上任,前任领导离任,新一届政府就以投资固定回报率违反规定为由,进行自我纠错,废止了双方签订的上述招商引资合同。于是,双方发生法律纠纷,官司打得沸沸扬扬。
中国有句老话很形象,“铁打的衙门,流水的官”。官总是要换的,无论是提拔还是被抓,无论是转任还是退休,但政府的承诺不能随着官员更替而作废。如果政府的承诺经常不算数,新官都不理旧账,那结果就是公信力丧失。中央在对法治政府规定的六项标准之中,有一项标准是守法诚信。所谓守法诚信,就是要求政府必须既遵守法律规定又遵守自己的承诺。守信用、遵合同,是法治社会的普遍要求。作为一个管理社会的政府机关更是必须带头守法诚信,而且毫无疑问应该比社会普通公民做得更好。如果连这点都做不到,那对政府公信力的损害是巨大且明显的。
任何一个普通公民都应该懂得诚实守信的道理,官员当然应该而且必须懂。懂而不遵守,必然有其更重要的考虑因素。我认为主要有两点。一是错位的政绩观在作怪。把工作、政绩算在个人头上,个人成绩高于政府成绩;前任官员的成绩是他个人的成绩,与本任官员无关;本任官员的成绩是自己的,也与前任无关。这种算法,反映出政绩观的个人化,扭曲了现代政府的行为和成绩。二是人治主义高于法治原则。新官不理旧账,说到底就是人治的表现。从法律和政治上看,官员的职务行为都是公行为,是政府行为,只见政府不见个人。但从人治主义看则刚好相反,是只见个人不见政府。
新官不理旧账,在法律上和政治上都是不应该的,必须加以制止和纠正。其一,须在政策上明确新官与旧账的关系,从制度规定和贯彻执行两个层面确保新官认旧账。就制度规定而言,就是专门就新官与旧账存在关系做出特别规定;就执行层面而言,就是要开展新官与旧账关系的检查监督,要问责,要追究责任。可借鉴中央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做法,出台一个关于行政机关守法诚信的规定,在政策上明确和强调新官理旧账的要求。其二,司法须坚守底线。从法律上看,新官不理旧账是违法毁约行为。而这样的违法毁约行为时不时发生,究其原因与司法不守底线有关。如果司法机关能持公正立场依法判断是非和处理这些法律上明确的问题,那就能够守住底线。有手段而不用或乱用,只能说是司法不作为或乱作为。这不仅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背道而驰,也会对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造成深层次的伤害。
(作者杨小军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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