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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制度如何打捞的社会诚信
2016-03-01 10:26:21 来源:潇湘晨报
为防生效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判决书成“一纸空文”,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多家单位共同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为防生效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判决书成“一纸空文”,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多家单位共同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2月29日介绍,截至去年底,全国共有308万名被执行人被纳入“黑名单”,累计拦截357.7万人次购买飞机票、59.88万人次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以上车票。他介绍,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44个国家机关和具备社会管理职能的单位,以签署备忘录的形式,共同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308万!如果不是最高法的主动披露,大概少有人能够想象到,日常生活中的“老赖”数量竟然分外庞大,因“老赖”行为而遭遇高消费约束者的数量,亦动辄以百万计。“老赖”之所以会出现,并且能得以长期存在,正是因为其身份存在着某种“匿名性”,因为不被公开,所以其能在生活中畅行无阻。而将“老赖”们纳入“黑名单”制度,向外公开,并限制其日常行为,正是以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的形式,来打破此种匿名性,进而对“老赖”们产生直接的威慑力。

正如一些观察者所指出的,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老赖”们进行限制,实际上其实是某种“技术约束”。技术的进步,社会的开放,让那些曾经可以轻易隐藏在人群中的老赖,被暴露在诸多的生活平台,并遭遇日常约束。这就是失信“黑名单”的巨大威慑力所在。但关于失信“黑名单”制度,我们认为值得关注的还有另一组数据:截至2015年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共计308万人,有约20%的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的威力而自动履行了义务。

和高达308万人的失信者人数相比,20%的主动履行义务率,不免显得稍稍低了些,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失信“黑名单”制度的威力。此种反差如何而出现?如果说,失信“黑名单”制度的威力,在于以社会共治的力量来压缩失信者、失信企业的生存空间,那么20%的主动履行义务率只能反证,现行的失信“黑名单”制度,仍有继续进步和拓展的空间。那么,在继续现有的相关约束之后,失信“黑名单”制度该如何继续升级,以打捞更多的社会诚信?

一方面,对失信的“老赖”们,“黑名单”制度仍要加大限制力度,要向大数据时代寻求更多威慑力。从现有情况来看,该项制度对“老赖”们的约束,还主要集中于限制高消费行为、不得注册成为公司法人等举措上。在大数据时代里,在信息互通已完全可能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应与更多部门进行合作,把登上“黑名单”的失信者信息,依法披露在每一个可以覆盖的社会领域。令失信者不能高消费、办事处处受阻,难以投资获利,进而倒逼其来履行守信的义务。

另一方面,既要加大失信“黑名单”制度的威慑力度,司法部门也要积极作为,从刑罚层面来破解对“失信”行为执行难的问题。既然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出台,既然相关失信案件中的拒执罪标准已经清晰,那么司法部门就当严格来兑现,用和“黑名单”制度并行的刑罚举措,来昭示失信的法律后果。现代社会里,无论是公民还是企业,守信的品格都比黄金还要重,它只待更严格的约束举措和刑罚行动去倒逼。

(本报评论员王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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