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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印发《公共信用信息联合奖惩系统(政府采购领域)实施细则(试行)》
2021-05-18 09:03:49 来源:新华信用
南通市信用办日前联合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印发《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联合奖惩系统(政府采购领域)实施细则(试行)》,旨在进一步优化南通市营商环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监管,推进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措施在我市政府采购领域精准落地。

南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联合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印发《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联合奖惩系统(政府采购领域)实施细则(试行)》,旨在进一步优化南通市营商环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监管,推进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措施在我市政府采购领域精准落地。

根据该实施细则,奖励范围适用于对列为市级党委、政府、市级机关部门及市级以上(含市级)诚信“红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政府采购领域的联合奖励;对在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政府采购、安全生产和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五个领域中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政府采购领域的联合惩戒。

据悉,制定本实施细则的政策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主席令第68号,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6﹞141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经﹝2016﹞2798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奖惩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6﹞1001号)、《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奖惩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2058号)、《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据介绍,南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牵头该项工作整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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