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的业内专家指出,预付卡乱象频发有四大原因。
一是法律不完善。目前,我国在预付式消费管理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所规定,但比较原则;《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规章的法律层级较低,覆盖范围有限,惩处力度不足,难以有效解决现实问题;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虽有一些细化规定,但仅限局部地域,且由于缺乏上位法支撑,有些规定无法作出。
二是信息不对称。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主体信息缺乏了解,尤其是经营者的资质、信誉、经营状况、财务情况等。由于各类信息分散,消费者对经营者信息的收集成本过高,难以全面了解和知情选择。
三是监管存漏洞。实践中,不具备发卡资质、不按规定发卡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方面,对小企业未设计资金存管制度,对个体工商户发售预付卡未纳入管理,有关监管存在盲区,“小店老赖”现象突出。
四是失信低成本。从某种意义上讲,预付式消费是一种信用消费。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经营者卷款跑路后,由于查不到被诉方,消费者难以通过行政和司法方式有效维权。一些违法经营者因此有恃无恐,不断转移阵地,继续坑害消费者。此外,现行多用途和单用途管理规定仅为规章层级,对违法行为的最高处罚额度仅为三万元,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专家认为,铲除预付式消费顽疾,首要在于立法完善,亟须国家层面制定专门法律,明确和规范预付式消费领域的预收费主体资质、预收费规模限制、合同要求、预收资金管理、违法行为规制、相关法律责任等。
专家建议,制定预付式消费专门法律,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做法,强化准入限制、书面合同、资金存管、履约担保、费用退还、信息披露、冷静期、退市要求、法律责任等规定,特别要引入信用惩戒措施,强化追责到人,使失信人寸步难行,有效解决现实问题。同时,建议在民法典合同编、侵权编、物权编中做出相关规定,增强基本法律制度保障;在《消费者权益法护法》配套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对预付式消费作出细化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和具体执行力。
此外,建议修改完善《企业破产法》有关对消费者侵权责任的承担规定,增加对于消费者赔偿的特殊规定,防止企业破产、消费者无法得到有效救济。研究新形势下刑事犯罪的新特点,加大对犯罪分子的刑责追究力度,防止预付式消费经营者随意挥霍、卷款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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