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积金再推四大举措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对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持对象”),明确其可申请延长公积金贷款期限、放宽公积金贷款申请缴存条件、逾期还贷不影响个人征信。
深圳近日发布了《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其中,对受疫情影响、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予以政策支持,明确该类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申请条件更宽松、范围更广泛,不再有企业亏损年限的要求。受疫情影响且缴存公积金困难的企业,获得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同意即可申请,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据测算,该项举措涉及公积金缴存金额约40亿元。
深圳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支持对象受到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办理延长公积金贷款期限。需要提醒的是,延长后的公积金贷款整体期限不得超过我市公积金贷款规定最长贷款期限,即普通公积金贷款不超过30年;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已还贷款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0年。
深圳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前,需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申请前6个月内存在补缴公积金情形的,不符合申请条件。本次新推举措中,针对支持对象因单位未能在疫情防控期间连续按时缴存公积金,而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内发生补缴情形的,视同正常缴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根据深圳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后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可将其不诚信行为纳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主管部门认可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鉴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对象存在的特殊情况,本次新推举措明确,在此期间未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逾期记录不纳入个人信用征信记录。对支持对象办理购房提取的票据有效期进一步予以延长,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购房票据开具时间已经超过3年的,有效期可以相应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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