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的关键节点,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紧急立法,个人隐瞒疫情等行为将纳入失信信息!
2月7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当天实施。
今天,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主任委员丁祖年在省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浙江正处于节后大量人员集中返回,企业即将复工的时间节点和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的特殊时期,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就是为确保中央、省委关于疫情防控重大部署落实落地提供法治保障,为各级政府实施必要的防控措施提供法律依据,为动员全社会做好防控提供法制基础。
据介绍,《决定》赋予政府依法落实最严格防控措施的权力。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违背的前提下,授权县级以上政府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备案。
《决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及早制定健康诊断、交通组织等防控预案,强化属地政府、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责任,做好恢复正常生产后的疫情防控,维护工作、生产和教学秩序。
《决定》明确,各级法院、检察院应依法严惩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疫情防控的规定,服从本地政府的指挥和管理,及时报告患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人员的情况。
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有关部门还应按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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