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价格预期的行为将受处罚。
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出《意见》。
《意见》指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经营者有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项行为,即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包括:虚构购进成本的;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意见》指出,出现下列情形,对于无违法所得或者视为无违法所得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罚则进行处罚;经营者违法所得能够明确计算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包括: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价格预期的;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疫情防控期间,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
《意见》还指出,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提醒:防范假借疫情实施诈骗 2020/02/05
- 河南:发挥信用监管职能助力疫情防控 2020/02/04
- 【诚信建设万里行·案例篇】小菜屋大担当 诚信菜价稳民心 2020/02/04
- 疫情当前 谨防这三类诈骗陷阱 2020/02/04
- 2020 选择深“信” 2020/02/04
- 《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
- 《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
- 第八届全国商务诚信建设大会即将在京召...
- 《信用修复机制》政策梳理
- 中国商务信用联盟商务诚信论坛暨第二次...
- 2019年两会“信”相关
- 信用生活 奋进中国
- 这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多重要?这些法律草...
- 第七届“全国商务诚信建设大会”暨“互...
- 《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
- 诚信建设万里行
- 长三角地区深化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
- 第七届全国商务诚信建设大会暨互联网+...
- 中国商务信用联盟成立大会暨商务信用建...
- 聚焦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指导意见
- 信用助力慈善还需法治护航
- 国富泰邀您乘坐G2017高铁 201...
- “诚信春运”:让回家的路更加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