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日前,河北省住建厅起草了《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向相关部门及单位征求意见。
根据该办法,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其实施重点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应当列入“黑名单”: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存在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的;发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转让、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的建筑市场主体,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存在未批先建、违法施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为未批先建、未批先建项目提供商砼等服务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黑名单”信息公布到期后,建筑市场主体的违法事实得到有效整改,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经负责列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将其从“黑名单”中移出;建筑市场主体未按要求整改,由负责列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延长其信息公布期限。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黑名单”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实行差异化管理,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给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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