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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司法局建立法律服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2017-12-14 09:43:19 来源:淄博市沂源县发改局
近日,淄博市沂源县司法局印发了《关于建立法律服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从指导思想、工作措施、保障措施等三个方面,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弘扬法律服务公平正义,营造法律服务诚信惠民社会氛围。
近日,淄博市沂源县司法局印发了《关于建立法律服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从指导思想、工作措施、保障措施等三个方面,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弘扬法律服务公平正义,营造法律服务诚信惠民社会氛围。
一是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树立和宣传诚信典型,结合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将信用状况良好的法律服务人员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法律服务单位在监管和服务中记录各类主体信用信息,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或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法律服务单位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评价机制,筛选推介诚实守信的法律服务人员,树立为诚信典型,并推荐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二是健全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实施惩戒,把法律服务失信行为严重、事实清楚、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失信行为的法律服务单位或个人列为“黑名单”。主要包括在法律服务中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法律服务公平正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律服务义务,吃拿卡要、弄虚作假、吃完原告吃被告,严重影响司法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等。
三是健全对失信人实施约惩戒机制。把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发布的“红黑名单”单位和个人,将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惩戒,列入“红名单”的,在资金扶持、年终评先评优等优先考虑,列入“黑名单”的,上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将其处于公开、透明的立体监督之下,使其无处遁形,加快营造人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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