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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名录”与“黑名单”大不同
2017-04-25 15:18:51 来源:山西市场导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俗地讲,也就是人们常言的“黑名单”。《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又是一年年报时,2016年度的年报时间所剩并不多了,为此,山西省工商局温馨提示,按照相关规定,凡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填报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逾期不年报,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也即“黑名单”?

就“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两者间的区别,“黑名单”制度的法律属性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信用监管,联合惩戒等诸多问题,4月14日,记者专访了山西省工商局企业监管处处长邢海英。

记者:什么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与“经营异常名录”有什么区别?

邢海英:企业如果不按时年报,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逾期不年报的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俗地讲,也就是人们常言的“黑名单”。《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记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该怎么算日期?

邢海英:《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起算日期。

第一种是信用监管范畴的情形,按照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自《条例》实施之日(2014年10月1日)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日期起算。

第二种是行政执法范畴的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自本规定实施之日,也即2016年4月1日起,工商部门作出的首次行政处罚、撤销登记及其他行政决定的日期起算。

比如一企业因2014年度未年报,于2015年7月20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连续3个年度不改正,至2018年5月10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工商部门启动公告程序,提示企业履行相关义务,当公告期届满即2018年7月10日该企业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部门于2018年7月20日(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这时,企业名下既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又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同时在公示系统中予以公示。

记者: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要进行什么样的监管?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在哪?

邢海英:在法律属性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是行政部门的一种信用监管措施,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与行政处罚相比较,信用监管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区别:一是信用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六种行政处罚措施之一,而是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在执法程序上,执法机关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程序也不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是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在后果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会对企业在经济利益上造成直接减损,虽然企业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而造成商业信誉上的减损进而造成经济损失,但这属于间接损失,与行政处罚给当事人的直接制裁有一定的区别。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用约束机制是对行政相对人失信记录和行政执法结果进行累计后,再对其实施的权益限制措施,是一种创新性行政约束活动。

记者:进入“黑名单”后,工商部门有哪些惩戒措施?

邢海英:在市场准入方面,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四项监管措施:一是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二是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是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四是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在多部门联合惩戒方面,按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在其他联合惩戒方面,工商部门向各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登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为其准入审批和行业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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