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超载、醉驾、闯红灯等导致的交通事故频发,不仅给公众出行安全造成严重伤害,也渐成“有车族”群体日益壮大背景下的社会隐忧。尽管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处罚、记过扣分及“醉驾入刑”等无不彰显警示与惩戒的整治功效,但遏制交通违法的至高境界当是为促进人们遵章行车的良好习惯形成,将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的行为信息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无疑是倒逼违法者遵规、构建“车轮上的文明”的创新举措。
应该说,将交通违法记录与个人征信挂钩的呼吁与尝试早已有之。国务院在2012年7月出台的《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2014年公布的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也再次载明:“将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近年来,江苏、深圳等地的“挂钩”实践,也取得了一定成效。此次公安部对“信用惩戒”的明确表态,既彰显出严惩交通违法行为的“零容忍”决心,更顺应了整肃交通秩序的大势所趋和民心所向。
“诚信”是做人之道、行事治本、兴国之基,常常被人们喻为“第二身份证”。富兰克林曾经用一句经典的名言道出失信者万劫不复的严重后果:“失足,你可以马上恢复站立;失信,你也许永难挽回。”与违规罚款“不差钱”和违章被拘“蹲班房”的常规性处罚相比,将交通违法记录与个人征信挂钩的惩戒,显然是抓住了问题的根本,提升了交通违法的成本,毕竟漠视法纪、违规犯禁就是最大和最危险的“不诚信”。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诸多不便,不仅让当事者身处四面楚歌的生活窘境,更不失为对周边人以案释法的法治教育和信用警示。
当然,践行“信用惩戒”的处罚权,也需明晰边界、恪守底线,那就是必须做到实事求是,确保公平公正。既要防止形同虚设的制度空转,又要规避小题大做的权力滥用。这就需要制定相应的量化标准、操作程序及实施细则。鉴于信用评定所具有的激励、警示或惩戒功能,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教育原则,在信用体系尚未健全的大背景下,交通违法的“信用记录”不妨实行有奖有罚和以功抵过的动态性管理,给交通失信者以改过自新、提升等级的修复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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