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记者看到,条例草案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出现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不仅将与其社会信用挂钩,还要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今年5月已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这次审议又在不少地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针对劳务派遣增多,并随之出现一些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条例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工会的监督,规定工会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的监督。
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条例草案规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和基层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具体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同时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工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主任一般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对于基层工会会员不足25人的,可以不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但应当在工会会员中推选产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由其承担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
如何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真正履好职?条例草案特别进行了强化,规定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不得因其履行职责扣减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不仅如此,条例草案还赋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一项“特权”:未经上一级工会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调整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工作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不得通过降低职级、免除职务等方式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
不过,权与责也是对等的。条例草案还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损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工会责令改正,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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