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22日联合公布一份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招投标活动。“在以往的执行案中60%以上有财产案件的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同时还大量存在暴力对抗执行、恶意逃避执行等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说,面对这种复杂情况,仅靠人民法院自身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各部门联合起来,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9月22日 新华社)
诚信社会建设不断深入,联合惩戒就成为了人们的迫切需求。一方面,单方面惩戒,对于失信人而言,力度不足,让其意识不到失信成本的高昂,自然,也便难以让失信人得到有效的惩处,失信人可能会依旧选择我行我素;另一方面,没有力度的惩戒,对于守信人而言,也相当不公平。守信人遵守社会承诺,当面对失信人的时候,就会面临着一部分的“守信风险”,若是不对“守信”和“失信”予以区分和明确界限,就会让一部分人在守信和失信之间徘徊。
联合惩戒是为诚信社会扎起“篱笆”的好办法。在建设诚信的过程中,联合惩戒有着其独特的威力和优势:联合惩戒信息共享化水平高,有利于人们对于失信人进行精准识别;联合惩戒能够在多方面对于失信人予以限制,能够加大失信者失信成本;联合惩戒能够破除单独惩戒瓶颈,有利于明确的在“守信”和“失信”之间划定界限,使被惩戒者意识到诚信的宝贵,让守信者意识到诚信的价值。当然,要为诚信社会扎起篱笆,联合惩戒的劲儿要足、力量要更大。
避免失信者成为“漏网之鱼”,联合惩戒需要更多部门的加入。随着行业划分的细化和新行业的兴起,人们赚钱的领域,已经不仅仅局限在单独的行业。此时,进行“老赖”和“失信者”的联合惩戒,就需要发动各个部门参与,通过制定联合惩戒的通用规则,让联合惩戒无处不在,让失信者处处受限、处处不方便、处处付出代价。
切实提升失信者诚信意识,联合惩戒需要在细节处下功夫。一切的惩戒,都要有目的性的区分,诚信惩戒,也是如此。在联合惩戒的过程中,人们不仅仅要对失信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更需要通过对于失信行为的评估,对于不同失信程度的失信者给予不同程度的惩处,将联合惩戒予以细化,让每一种失信行为,都有其对应的联合惩处,这对于失信者而言,必将是最有效的惩戒措施。
在建设诚信社会的过程中,联合惩戒是非常有效的工作措施。我们各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为联合惩戒的真正落实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让联合惩戒为诚信社会扎起“篱笆”,让失信者越来越少、守信者越来越多,我们的诚信社会就一定能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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