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法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通过明确虚假诉讼构成要素、归纳多发虚假诉讼特征、建构多维度打击机制,剑指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进而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经济形势的普遍下滑,融资成本的逐渐增加,市场多角债务的频发,这些因素无疑增加了虚假诉讼的触发风险,同时司法部门不够细致而明确的界定、缺乏有效而全面打击的相应机制,这些因素则让虚假诉讼成本低下。此消彼长之下,虚假诉讼尤其是民间借贷、房地产领域的虚假诉讼行为呈频发之势,因此相应指导意见的出台可谓及时。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这种不法行为不仅仅包括违法行为,也包括不为诚实信用原则所容忍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相关理念无疑早已贯彻于民商经济法的实体法之中,但折射在民事诉讼的程序法角度之上,就需防范和制裁虚假的、有违诚信的、加害他人的诉讼行为,相关意见显然符合法理。
然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若缺乏明确性解析,缺乏有效而针对性的打击方法,缺乏多管齐下的全方位惩戒制度,那相关理念显难执行到位,而这正是打击虚假诉讼至今所面临的问题,也正是本次指导意见的亮点所在:
其一,列举了虚假诉讼的构成要素,包括(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五组要素的归纳让虚假诉讼打击更具针对性。
其二,对当下多发的虚假诉讼进行归纳。对符合归纳的5种不正常、不合理情形要强化鉴别,对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
其三,多管齐下,让虚假诉讼无所遁形。一方面、强化针对性打击力度,从主体区分角度对诉讼代理人、鉴定机构等主体制定针对性打击措施;另一方面、通过加大罚款、拘留法律适用力度,民事刑事责任体系化构建,以及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探索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等多维举措,挤压虚假诉讼存在空间。
司法诚信有赖于社会诚信的文化构建,而社会诚信则离不开司法诚信的有力保障,打击虚假诉讼、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无疑是建立司法诚信的重要途径,从根本上来说还关系到民众是选择法治信仰还是选择功利、投机的拜金信仰,该指导意见的构建和惩治意义由此也显得更加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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