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全国首批11个创建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确定后,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文,同意北京市海淀区等32个城市(城区)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截至目前创建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共43个。
文件明确,第二批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包括北京市海淀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海市,辽宁省大连市、鞍山市、辽阳市,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上海市浦东新区、嘉定区,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台州市,安徽省安庆市、淮北市,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莆田市,山东省潍坊市、威海市、德州市、荣成市,河南省郑州市、南阳市,湖北省武汉市、咸宁市、宜昌市、黄石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惠州市,四川省泸州市等32个城市(城区)。
文件指出,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城区),要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经验、做出示范。
据了解,创建示范城市的目标任务分为两年。到2016年年底前,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落实专门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领域的信用记录;建成地方信用网站,实现与“信用中国”网站互联互通;启动建设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报送数据;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成增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和存量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并将代码及相关基础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7个工作日内公示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加强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培育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在若干重点领域建立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大力开展诚信教育、诚信宣传活动。
到2017年年底前,建成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地方信用网站,实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共享信息;完成存量登记证照转换任务,向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颁发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登记证照;开展公共信用信息便民服务和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大数据示范应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领域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全面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制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社会诚信意识明显提高。各创建城市(城区)还应结合自身实际,突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地方特色和经验。
文件要求,各省级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人民银行切实加强对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创建工作方案实施,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政策支持,协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示范城市(城区)创建经验做法并在本省(区、市)推广。同时,各创建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示范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保障措施,以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城区)为契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城市(城区)文明诚信水平迈上新台阶。
据悉,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将加强对创建工作的评估验收。2017年上半年对创建工作开展中期评估,2018年上半年在全面评估基础上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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