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固然有体制、机制及至执行工作自身等方面的原因,但失信成本低、社会信用体系缺失是根源所在。全国人大代表、省法院院长张立勇说,要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入手,以制度约束人们守法讲诚信,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这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出路。
社会信用体系缺失是执行难无法根本解决的深层次原因。张立勇说,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信用体系远远没有形成,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不仅严重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也为赖债者洞开了方便之门,客观上加剧了执行难。当前,大部分生效裁判要依赖强制执行,债务人自动履行率低,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现象屡见不鲜,被执行人乐于逃避执行,也能够轻易逃避执行,并从中获得非法利益。而不讲信用的行为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性很小,失信成本远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这客观上鼓励了失信行为,阻碍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能够使执行难从源头上得到治理。首先,能够让法院依靠社会信用体系中的财产登记、公示系统,迅速审查、判断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迅速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实施控制和处理,大大提高执行效率。
其次,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纳入到失信人员名单中,加大失信成本。
再次,方便交易双方了解对方的信用信息,有效降低交易风险和纠纷,民商事案件和强制执行案件会因此大幅度减少。
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远不能满足执行工作需要。目前我国社会征信体系的立法还很不完善,主要是国务院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存在明显不足。在法律层面,我国至今尚无一部专门针对信用信息征集、使用、披露、保护的法律。
同时,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收入状况不透明,缺乏对消费者进行信用记录的基础数据,居民个人信用记录采集非常困难。很多企业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不向社会公开企业运营的原始数据,不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再加上没有建立国家统一的征信信息标识、信息分类、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标准,无法建立统一的检索平台,信息掌控部门数据无法共享、整合。
张立勇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法律,从国家法律层面确定社会信用体系的框架,对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共享、隐私保护及失信的法律后果等进行统一规定,完善征信体系,严格财产登记制度,完善信用奖惩机制,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问题
●大部分生效裁判要强制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屡见不鲜。
●失信成本低,没起到威慑作用,客观上鼓励了失信行为。
●我国无一部专门针对信用信息征集、使用、披露、保护的法律。
问题
●从国家法律层面确定社会信用体系的框架,对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及失信的法律后果等进行统一规定。
●完善征信体系,严格财产登记制度,完善信用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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