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悉,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8月23日颁布,并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作为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对于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通知》的下发,标志着我省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全面展开,是我省转变企业监管理念、创新企业监管方式、加强企业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将对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到里程碑作用。
建立和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推进政府放管并重、创新政府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用监管和部门协同监管。政府将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及信用信息的杠杆作用,凸显企业的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失信成本”,让诚信企业在公平竞争中不断增多壮大,构建起“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全社会共治格局,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为确保《条例》和规章的顺利实施,我省明确了贯彻落实《条例》的主要任务,落实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落实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落实政府部门监管企业公示信息情况制度。
与此同时,我省还对抓紧完善落实《条例》的保障措施提出了四项要求:加强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落实信用监管提供基础支撑;运用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重视发挥企业自律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注重保障企业权利,为企业信用修复畅通渠道,鼓励企业重塑信用。企业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利用信用修复渠道重塑信用,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要自行及时修改,并全部向社会公示。(青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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