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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信用促进市场规范有序 企业信用评价尤为重要
2014-06-18 09:39:47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近期,为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规范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企业信用既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是影响其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因此,无论是对于市场,还是对于企业来说,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都尤为重要。

近期,为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规范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哪些?如何保障《办法》顺利实施?近日记者采访了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李天碧。

记者: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李天碧:应该说《办法》是应需而生。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交通运输部一直积极推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策引导工作。杨传堂部长在2013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水运建设市场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制定发布《办法》列入我部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

2008年交通运输部印发了《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2010年8月,开发运行了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初步建立了水运工程建设市场曝光不良的“黑名单”制度。“黑名单”制度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对提高行业的诚信意识,维护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管理方式往往是企业发生了比较大的失信行为才会上“黑名单”,致使网上公布的不良信息量较少。

从已开展信用评价的省市看,各地在评价制度、评价方法、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上各不相同,导致同一失信行为在不同地区的处罚程度不同,不同地区对失信行为的认定也不一致。在评价分值计算过程中,有的采用加权平均,有的采用算术平均,导致对同一主体的评价结果产生较大差异。由于水运行业尚未开展全国性的信用评价,各地的信用评价结果仅应用于本地区,无法做到“一地受罚、处处受限”。

为进一步完善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借鉴行业内外信用评价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部制定出台了《办法》。

记者:《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李天碧:此次出台的《办法》主要包括25条和3个附件,明确了职责分工和信用评价方法,制定了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评分计算方法。

从评价对象看,包括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及参与水运工程设计活动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以及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从评价主体看,主要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确定的管理机构、部属单位、建设单位等,交通运输部仅进行全国汇总评价。部属单位是指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及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参照部属单位开展评价工作。

在职责分工方面,《办法》明确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所管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部属单位对本系统、本单位所管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全国汇总评价。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AA、A、B、C、D五个等级,信用评价内容主要是对企业在市场活动中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信用行为三个方面进行评价。《办法》中设置初步评价、评价、告知被评价人、申诉、审核、公示和公告等程序,以保障信用评价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此外,为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办法》针对AA级和连续两年为A级的企业制定了激励条款,在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其适当的优惠,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将加强投标资格审查,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记者:《办法》体现了哪些新特点?

李天碧:《办法》的特点体现在六个方面。

第一,在评价指标设置上,《办法》着重考核企业市场行为,不考核企业管理行为。

第二,考虑了企业信用的连续性和累积效应,采用累积的方法调节连续三年的信用评价结果,即评价年度内的评价分值计算赋予了前两年度评价结果一定的权数,以保证信用评价结果的客观、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的市场信用行为,避免出现同一企业在相邻年份信用评价等级大幅震荡现象。

第三,为防止投标人“稀释”投标失信行为扣减分值,规定只对有失信行为的投标活动进行评价。

第四,为有效规避地方保护,规定仅在一个省份或一个部属单位从业的企业,其全国汇总评价等级最高为 A级。

第五,为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表现突出,以及在科技进步和获得优质工程奖励的企业给予适当加分奖励条件,但需严格控制加分项目。

第六,在评价等级划分、指标体系设置、评价程序等方面,与交通运输系统内正在开展的公路、监理、质监企业信用评价保持了衔接,以利于地方交通运输部门信用评价工作开展。

记者:《办法》出台后,在加强落实方面将开展哪些工作?

李天碧:为保障《办法》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加快信用评价系统平台的开发工作。信用评价的工作量很大,要依靠信用评价系统平台完成信息的汇集计算工作,因此信用评价系统平台的开发对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一要加快部级平台开发,二是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省市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做好省级平台开发工作。

第二,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以使评价人、被评价人、相关单位和管理机构人员都能正确理解和掌握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保障《办法》顺利实施,严格按照信用评价办法开展评价工作。今年将组织开展两期宣贯培训班,对参与评价工作的人员进行全面培训。

第三,做好《办法》实施工作。《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考虑到评价周期,2015年1月1日正式开展评价工作,2016年按《办法》要求公布2015年评价结果,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属单位要尽早准备,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完善监管体系是党的十八大对政府部门的要求,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是实现政府对市场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途径,将成为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希望通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从业企业和有关行业协会的参与和努力,不断完善水运建设行业信用体系,为保障我国水运建设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中国交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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