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岁尾,我们听到了中央环保督察组对海南、吉林两省生态环境问题的疾声痛批,也看到了地方环境保护的一抹亮色。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省环保厅代表省政府诉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天一公司支付损害赔偿款及其他费用745.77754万元。该案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2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后,山东省作为试点省份由省政府提起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山东省环保厅是在今年8月10日代表山东省政府对天一公司提起诉讼的,此时距离《试点方案》印发实施已经过去了一年半有余,距离2016年4月国务院批准吉林、江苏、山东等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也已过去一年四个月。而在2016年10月,山东省环保厅已组织相关部门与天一公司进行了3轮赔偿磋商,可惜无果而终。《试点方案》中提出的“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从写在纸面到利剑出击的时间跨度之长,说明了改革的难度。
不管怎么说,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政府授权环保部门提起诉讼的方式砰然落地,展示了山东省政府治理环境污染的铁腕。与由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等主体提起环保公益诉讼不同,由政府对污染环境的企业提起诉讼,展现的是一地政府的绿色发展观和顺应民众期待的政绩观。政府对损害环境的企业提起索赔的诉讼,到头来也许会影响一家企业的社会评价,会减少当地的GDP,会降低政府经济成绩单的分数,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行为选择,考验着政府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决心。
乐见山东省政府向污染环境的企业提起索赔的诉讼,更期待这一做法得到推广。今天,《试点方案》中的“试点”已经去掉,正式方案已经印发,这意味着,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在全国各地铺开。地方政府在赔偿磋商无果的情况下对企业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能否成为常例和刚性制度,成为衡量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
企业损害环境本已不义,拒绝支付相应额度的损害环境赔偿金更是执迷不悟。对这种“老赖”企业,政府及时使出铁腕,对企业提起诉讼,能产生强大的震慑效应。
推动政府起诉损害环境的“老赖”成为常例,需要建立更加细化的制度,以解决纠缠不清的现实问题。损害环境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需要针对企业不当获利、环境恢复成本等指标拿出明晰的标准,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让企业有据可查。对于损害环境赔偿磋商的时限,也应该拿出明明白白的标准,这样才能防止相关方陷入无休止的争执,提高环保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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