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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国内网络立法重管制轻权益
2011-08-25 11:08:21 来源:南开大学论坛

据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舆情监测系统搜索,该文章在24时内点击861次,回复21条。

 

原文链接:http://nkubbs.com/read.php?tid-160587.html

 

由于网络立法不健全,及地方部门立法普遍缺乏对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直接导致近年来大量司法实践侵害公民权益的案例。如今年4月16日,福州三网友因替人转发“申诉帖”,遭福州警方羁押八个月并获刑一事,便一度引发舆论质疑。

  

“从总体上来说,立法不健全是肯定的。”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创始人、网络与电子商务法领域的权威专家刘德良教授认为,这是目前网络涉案事件频出的主要原因。

  

饶传平表示,目前从中央到地方的许多网络立法及判例,均存在某些共性,如缺乏论证急于求成,过分强化政府对网络的管制,而漠视相关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等。

  

所谓合理注意,是指网络服务商应对一些明显可能导致危险或侵权的信息,负有安全审查、及时删除的义务。对于直接提供具体内容服务的各大门户网站,其合理注意、及时删除相关危害、侵权信息的法律责任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对于只起信息传输“通道”作用的网络服务商而言,它只是一个技术提供者,与危害或侵权信息所产生的损害结果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小伙因争执当街砸死女友被判无期,因此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目前我国的网络专门立法大多属部门机关立法,此类立法程序主要依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这种由行政机关自己设定立法程序进行行政立法的现象明显不符现代行政法的控权精神,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弊端,容易使行政机关制造不当的程序恶意妨碍行政相对人行政法权益的及时有效地实现。

  

不仅如此,这些立法中不但极少规定政府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更普遍限制司法权尤其是限制司法权对政府管制行为的审查。这样,当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被政府不当行政行为侵害时,相应诉诸司法获得救济的机会都被剥夺了。

  

饶传平博士认为,在网络立法上,我们要先技术自治再立法干预,并充分保护网络主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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