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资讯首页 > 商务信用舆情监测热点 > 正文
【社区】商务部:典当行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2011-08-19 09:01:09 来源:金融社区
据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舆情监测系统搜索,该文章在24时内点击2831次,回复12条。
原文链接:http://www.cnpawn.com.cn/Forum/showtopic-102875.aspx
商务部8月17日发布消息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公布了《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规定典当行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并明确规定典当行从商业银行取得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产净额。
为适应典当业的快速发展和典当行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征求意见稿对典当行的设立和变更、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设立典当行以及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典当行应当经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典当行按照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为保证典当行资本充裕,典当行的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补足到注册资本的数额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典当行的股东在典当行开业3年内不得对外转让股权,典当行股权结构变更应当间隔1年以上。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当物的范围,规定当物应当是依法可以质押的动产、财产权利或者依法可以抵押的不动产,并明确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得作为当物。明确规定典当行与当户协商确定的典当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了典当行禁止从事的活动,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放信用贷款,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并明确规定典当行从商业银行取得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产净额。
相关文章
- 鄂尔多斯信用之殇 民间借贷引发纠纷年均增71% 2011/10/21
- 银监会曝光四类非法集资 2011/09/05
- 【新闻】鄂尔多斯千亿地产高利贷困局:还息不还本 2011/10/14
- 国内首家钢铁交易所昨日在沪成立 2011/06/21
- BCP提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2011/09/01
- 两部委公布《2009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2009/06/15
- 石家庄警方揭秘信用卡诈骗9种常见伎俩 2011/09/26
- 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将出台 拟减轻税费负担 2011/08/31
- 南京规范格式合同拒绝“霸王条款” 2011/08/31
- 历数网购诈骗惯用伎俩 2011/09/26